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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2019-10-09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7]5号)以及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级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领导与协调机构,以加强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情况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与市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和开行省级分行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贷款学生学杂费扣缴和剩余生活费返还工作,同时将到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按照《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认定;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学院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以及新生贷款情况的汇总工作;开展本学院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本学院在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本学院毕业生的贷款本金与结息逾期催缴工作。

 

  1.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非毕业班)或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

    5.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1. 每年3~4月份,各学院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5月底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每年6月底前,各学院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贷款证明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合格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3.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 各学院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9)因灾致困;(10)其他。

5.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学院要严格把关,不得疏漏,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确定为贷款对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由县级资助中心具体办理,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十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照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县级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委托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学校账户。

第十 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财务处应在到款学生信息确认后及时完成学费扣缴工作,并将学费收缴票据和剩余生活费发给学生本人。

十九  生源地信用贷款原则上只可冲抵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已提前交纳该学年学杂费而贷款也已划拨至学校账户的,扣除不足的差额部分学费后,将余额部分返还给学生本人。贷款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与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省级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学生全额承担之后发生的利息。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各学院应及时通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该生贷款所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  贷款学生及家长应严格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十  各学院要进一步健全动态的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将学生的就业信息、家庭信息、联系方式、还款情况等记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教育工作,与贷款学生保持有效的联系,经常性提醒和督促贷款学生按时还款。

 

第八章

 

第二十  江苏省以外各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我校学生在申请办理时,按照生源所在地正式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回生源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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