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上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校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江苏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水平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A类)、比较困难(B类)、一般困难(C类)三级。
(一)特别困难(A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比较困难(B类),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三)一般困难(C类),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学校、学院两级认定制度,校院两级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高中阶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各学院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院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将最终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对出现第(一)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学生,除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外,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院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落实国家、各级政府和部门、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淮师办[2007]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