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殊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三条 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在校生活水平低于淮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因患重大疾病而导致经济困难者;
(四)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经济无力负担者;
(二)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障者;
(三)进校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六条 困难补助采取校、院两级补助办法。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学校补助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组织实施。补助金额一次在10000元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院用于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由学生处统一预算、划拨。
第十条 学院在使用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总额控制数内,实际用于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余下部分可作为学生开展活动的经费,但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
第十一条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支出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四章 补助程序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经费使用要有专人经办,经办人更换时必须交接账目等材料。主管领导要认真审核,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审批程序
(一)学院: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学院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二)学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困难补助报告、经费支出凭证等要一并附在审批表存根后,以备检查核对。
第十五条 学生处定期检查通报各学院补助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学生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一)学习主观不努力,申请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挂科且补考不及格者;
(二)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四)平时有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高消费行为者;
(五)经济困难拖欠学费且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或公益服务活动者;
(七)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