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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修订稿)

2019-10-09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且高质量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切实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淮阴师范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及其常设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二级学院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招生与就业处是协调和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就创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党委保卫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校的就业工作,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

2.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3.协调、指导、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就业工作。

4.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招生与就业处及其常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2.负责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3.具体做好对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及考核的实施工作。

4.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与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与管理。

5.积极收集、整理并及时发布需求信息,做好校园就业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6.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组织开展就业宣传活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构建有形与无形并进的就业市场,推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7.负责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毕业生日常就业工作的指导与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8.负责毕业生就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

9.组织实施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多维度调查,建设职前职后相融合的职业发展调查体系。

10.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大学生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11.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分布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12.做好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学院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由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专职就业人员、教务员和毕业班班主任及班主任老师担任。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的就业工作规定。

2.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制度,制订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3.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审核和就业派遣数据录入。

4.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5.协助学校组织好校内供需洽谈会,积极开展以学院为单位的具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洽谈活动和招聘活动。

6.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相关信息审核、打印。

6.负责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并定期开展就业市场调查,收集与学院相关专业就业需求信息并发布,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具体工作。

7.负责开展毕业生就业意向调查,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8.组织本院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和各类双向选择活动。

9.了解掌握本院毕业生就业思想情况,做好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与引导。

10.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条  毕业生应积极转变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招聘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愿景。

3.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认真学习国家、省级、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形势,合理定位,增强市场意识,积极主动地寻求就业岗位,服从国家和学校的合理安排。

4.密切关注江苏省毕业生网、学校就业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广泛利用各地人才网网上资源,收集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积极主动地参加网上远程招聘活动。

5.在实习、实践期间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保持与学校、学院的密切联系。

6.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交至学院,认真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办理报到证申请表》。

7.积极参与学校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的就业状况和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客观、公正的填写调查信息。

8.认真做好学院布置的其它具体就业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毕业生生源数据审核、毕业资格审查、就业指导、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就业方案、就业派遣、就业数据分析等。

第十二条  毕业生具体就业工作一般从第七学期开始。学校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生源情况,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制订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下一年的3月中旬开始编制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进行毕业就业派遣;年底前进行就业流向和就业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参加毕业教育、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上班等。

第十四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示单位有效证件、提供需求信息、供需见面、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定就业协议、做好接受毕业生准备。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业工作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就业工作程序。

 

第四章 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招生与就业处要着力建设就业信息发布与传递的平台,畅通信息发布渠道。招生与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应于每年9月份起通过线上线下、传统与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和途径收集并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学院就业信息发布的网络系统,确保就业信息等快速、有效地传递给毕业生。二级学院每年收集的有效就业岗位信息数不低于本学院毕业生数的2倍,并定期将收集的需求信息汇总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有效手段。学院要在学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扎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要通过课程、报告、讲座、咨询、模拟招聘等形式,对学生重点实施人生观、价值观、就业与择业观、就业能力和职业信仰等教育与引导。

第十九条  做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过程。要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鼓励毕业生转变观念,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毕业教育工作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安排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各方面情况和档案记载,代表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供需平台主要形式有:学校举办的毕业生综合供需洽谈会、区域专场招聘会、行业专场招聘会、校园招聘宣讲会;依托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举办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依托苏北高校就业工作区域联盟的校际联盟专场招聘会;学院或学院之间联合举办的招聘活动;网上举办的远程招聘活动等。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才中心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也是重要的供需平台。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原则上用人单位一般于当年11月20日后方可进校园开展招聘活动,招生与就业处统筹校内外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学院可根据行业需求和专业特点,举办小型校园招聘会;鼓励学院之间联合开展校园招聘活动。

 

第五章 就业材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由学院通过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印章后生效,每位毕业生同时只能持有一份原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只有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使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凡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须将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原件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不能随意更改,毕业生应该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原因要解除劳务关系,必须在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务关系证明后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一般说来,签订就业协议的步骤是:

1.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供需见面,进行双向选择活动。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原则上须签订学校统一印发的就业协议书。对于经双方协商达成的而协议书格式条款中未能包含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另附其他劳动合同中写明。

3.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将双方签好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送交学院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签约后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必须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与原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务关系手续。由原签约的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材料,同时从原单位取回《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

2.凭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证明和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取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3.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遗失,需学院出具相关证明并打印后到招生与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派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被派遣的毕业生凭江苏省教育厅审核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八条  《报到证》签发由招生与就业处统一申报办理。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等相关材料交给学院就业工作部门,学院按照规定将就业信息输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由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并在管理系统中上报数据至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分别经省、市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具有学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结业生,均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的作用、办理程序、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改派等参见《淮阴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学习与指导服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入学后退学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档案由招生与就业处归口管理,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归档要求将高中阶段档案规整后统一交送招生与就业处保管;大学期间过程档案材料由学院负责管理,待毕业生离校后由学院转交招生与就业处统一转交或寄发。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袋中包含的材料:1.高中阶段材料(视学生个人情况不同,所含材料种类不同),2.团员材料,3.党员材料,4.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5.淮阴师范学院毕业生实习小结表,6.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卡,7.淮阴师范学院学业成绩表,8.教师资格认定资格申请表,9.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联(白色),1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11.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登记表,12.学士学位授予登记表,13.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14.高考成绩与志愿表,15.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采取由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转交和通过EMS标准快递寄发两种方式。毕业年度内已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档案发至工作单位(须具有档案接受有权)、就业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生源地人才服务中心或当地相关部门指定的档案接收单位;年度内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档案于当年年底前发至生源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第八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根据《淮阴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状》和《淮阴师范学院就业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施与特色,对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主要观测点包括组织保障、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就业质量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按照不低于学费总收入的1%划拨招生与就业处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照50元/人的标准划拨学院就业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年终就业工作考核优秀单位奖励10000元/学院,就业工作达标单位奖励6000元/学院,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800元/人,就业工作人员给予适当通讯补助;对于未能完成学校制定的阶段性就业目标的学院,则按适当比例扣减学院的相关经费。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班主任的津贴划拨延长至毕业生离校的当年年底,由二级学院根据考核情况酌情发放。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淮阴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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