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关于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
(淮师办〔2018〕119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课程对象
申请缓考课程仅限于正考、理论考试课程,全校性选修课程、考查课程、实践类课程、补考课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课程等不得申请缓考,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只能重修。
二、申请条件
因以下三种原因的,可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课程缓考的申请:因患重大疾病、急症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因学校安排特别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因公派留学、必须参加的国考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三、申请时间
申请缓考学生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办理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应在考试后三天内补办缓考申请手续,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学生至少在考试前一天登录教务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并上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因伤、病办理缓考的学生,必须有校卫生科出具的伤、病证明;因其他原因办理缓考的学生也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电报、书信、文件、准考证等),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批准、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缓考。
(二)各二级学院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导出审核通过的缓考学生名单院内留存。
五、考试组织
(一)缓考考试一般应参加同一课程的补考考试,若无补考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统一补考时间段内安排考试,并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学生。
(二)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课程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参照原有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将期末缓考实际成绩和原有平时成绩分别以一定的比重折算计入。缓考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需参加重修。
(三)未在教务系统中申请或申请后审核未获批准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缓考;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未参加正常考试的,期末考试成绩按旷考处理,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旷考课程不予补考,只能重修,旷考课程重修按照《淮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附则
(一)各教学单位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学生缓考申请进行审核,教务处将定期组织缓考审核情况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关于课程缓考的暂行规定》(淮师办[2004]123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