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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3-02-26  点击:[]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通过注册取得淮阴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高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勤工助学基金的统筹与使用

第八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包括:每年按全日制在校生数3-5元/生.月标准,从教育事业拨款中提取(全年按12月计算)的经费;当年实际收取的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募捐的资金。

第九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报酬。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校内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处调配审批。

第十二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和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信息。临时岗位随时发布信息。

第四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八条因岗位不足而未被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九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在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五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发放劳动报酬。可采用打入校园卡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支付。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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