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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2013-02-26  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与次数

1、对于正常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初组织一次重修前考核(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和跟班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以及考试作弊和旷考者除外)。考核合格后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成绩按60分,学分绩点按1.0记入学生学业档案。考核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2、因故参加缓考的学生,缓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不再另行安排重修前考核。

3、学生对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一次,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绩点择高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4、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合格课程的次数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如果在一学年内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或各学期考核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者则不得修读新的课程,必须重修不合格课程。

5、结业生在结业后的4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可取得毕业资格。

6、学生应尽早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与考核,第八学期的重修考核课程不得超过18学分。

7、第八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在假期里为其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重修。并按每学分一百元交纳重修费。

二、重修方式与考核

1、重修的方式主要有随下一年级对应学期跟班学习和自学两种。除学生毕业前学校可为重修学生单独组织考核外,其余学期的重修考核一律实行跟班考核。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选择重修方式,其中选择自学重修者必须在期末考核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重修考核申请;选择跟班重修者,必须在课程开始两周内办理跟班重修申请手续。

2、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的重修必须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3、公共体育课考核不合格、旷考者和重修考核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通过重修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凡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一学期可给予该门课程重修及考核机会。

5、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则不计成绩和学分,可通过改选或重修获得相应学分。

三、重修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初重修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应立即公布须重修学生名单。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开课学期的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秘书提交重修申请表,确定本学期个人的重修计划。

2、各院(系)应根据学生选择的重修方式安排其听课、考核等有关事项,并将跟班听课学生名单通知相应任课教师。

3、重修学生的跟班考核若与该学期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首先参加正常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该门课程的重修前考核。各院(系)每学期在安排正常课程期末考核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核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

4、已安排重修考核的学生必须如期参加考核,否则以零分记载重修成绩,并在毕业前不再安排重修考核。

5、重修课程成绩,仍以重修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评定。重修成绩及格,将其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学业档案中,但学分绩点仍按1.0记载。若重修成绩不及格不予记载,但另作记录备案。

6、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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