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试行)
为了使参保学生更好地享受国家的医保政策,根据淮安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市医保处《关于医保问题的答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在本校卫生所就诊的所有药费和治疗费,报销70%。
第二条 门诊开药一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
第三条 学生患病确需转院门诊治疗的,由卫生科首诊医生开具同意转诊证明书,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门诊药费及检查费按70%报销,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00元。低保户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的,按市医保处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50%,最高限额为5000元。低保户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五条 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严重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肝炎、器官移植等疾病的学生:
1、门诊检查费和药费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后乙类自理部分再报销80%,全年最高限额20000元。
第六条 因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及违法犯罪行为或车祸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美容性质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七条 每月5日上午(交通路校区)、15日上午(长江路校区),为医疗费报销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报销人员凭转诊证明、医保病历、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到卫生科审核,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学生医疗报销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