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四项内容。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
总积分=德育分×20%+智育分×60%+体育分×10%+拓展性素质分×10%。
德育、智育、体育、拓展性素质分均以100分计,连同附加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
1、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诚信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和协作精神六个方面进行测评。
2、德育积分=基本分(60分)+测评分(40分)
3、测评分侧重考察学生的现实表现,由测评小组对照以下六项指标评分后得出。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敢于同错误思想作斗争。
(2)道德品质。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尊老爱幼;为人正直,团结同学;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维护公德,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3)诚信品质。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恶意欠费或拖欠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行为。
(4)学习态度。主要包括: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扎实;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积极创新。
(5)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协作精神。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拥有健康的合作竞争意识。
4、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安定团结及危害社会秩序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5、凡受到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学生,分别每次减30、20、10分。
(二)智育素质
1、智育素质主要测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包括公共选修课)。计算公式:
ΣAiMi
学习课程分=──────
ΣMi
其中Ai为某门考试(考查)课程成绩,Mi为某门考试(考查)课程的学分数。考查成绩如记载实际分值则按原分值计算;如果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打分,分别按低限转换为90、80、70、60、50分。
2、缓考课程,按考试成绩计入当学期的综合测评。
3、旷考课程,按零分计入。
(三)体育素质
1、体育素质主要根据学生体育课成绩、早锻炼情况和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测评。
2、体育素质积分=体育课成绩×60%+早锻炼情况×20%+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20%。
3、无体育课班级,体育素质积分= 早锻炼情况×60%+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40%。
4、无体育课班级体育素质积分占总积分5%,余下5%归入拓展性素质积分。
5、体育类活动主要指由班级、学院、学校分别组织的集体性体育活动。
(四)拓展性素质
1、拓展性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自学能力、审美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拓展性素质积分=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
3、附加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4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1)取得导游、律师、文秘、程序员等非要求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每项加5分。
(2)加修或自学考试课程每通过一门加6分。
(3)参加文化类、科技类、技能类、创造发明类等竞赛活动获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15-20分,省级加8-10分,市(校)级加5-7分,学院级加3-5分。每一类竞赛活动积分满分为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4)参加体育类竞赛活动获奖者,按国家级加10-20分,省级加5-10分,市(校)级加3-5分,学院级加1-3分。体育类竞赛活动积分满分为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5)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每位成员每次加4--7分,学院级“文明宿舍”每位成员加3分。
(6)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作风扎实,成绩显著者,由学生处、团委通过考核,统一出具加分证明,最高分不超过8分。担任学院学生干部的,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具体表现,适当加分,最高分不超过8分。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就高加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各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实施,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测评结果由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
(二)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3-5人组成。
(三)测评小组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拓展性素质积分和总积分,并将测评结果填入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生实际、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