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淮师办〔2018〕4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鼓励广大同学参与创新创业学习与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成效,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二)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活动;
(三)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文艺作品、专著、编著、专利;
(四)参加创业培训或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五)代表学校参加群众性体育竞赛、文艺比赛;
(六)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淮阴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每个全日制本科学生必修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4个学分,为方便统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情况,同时与校团委第二课堂统计数据相一致,学生申请与认定均采用实践学时的形式,在学生毕业前按每32个实践学时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的认定按照《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认定表》(见附件)执行。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认定程序。
(一)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认定申请。
(二)每年3-4月,学生在PU系统申请上一年度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认定,并上传证明材料。
(三)二级学院依据学校文件要求组成工作小组在PU平台上对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记录,并对资料存档备案。
(四)学校于每年5月汇总并公布学生实践学时认定情况。三年级学生如未完成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4个学分,需从大四学年开始“补参加”活动,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后,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一)通过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创业实践”。达到4学分者,成绩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据实记载,同一项目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不累加,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三)除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完成的创新创业类学分外,通过本认定办法中获得学分可以冲抵相应的通识选修、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的上限为4学分。各学院可以具体认定时根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内涵决定可冲抵的课程和学分。
(四)PU 平台中,第一、二、四类实践学时与第三类实践学时(创新创业实践学时)之间通过申请可以相互抵扣,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学分,抵扣申请在实践学分录入教务系统时统一由学院负责处理。相关规定可参考校团委发布的《淮阴师范学院关于在pu平台推进本科生“第二课堂”建设实施方案》。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在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淮师办〔2006〕90 号)及其他文件中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