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三条在校期间月收入(包括各类奖、贷、助、补经费)低于淮安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支付本人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称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申请特困补助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四条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二、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
五、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五条每学年初,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在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特困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校、院(系)建立“特困生”档案,并根据“特困生”经济条件的变化和表现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对于学生遇到的生活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三、进校的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
第四章 减免学费
第十条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缴纳学费且学习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毕业离校期间进行。申请减免学费应由本人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各院(系)评议、推荐,报送学生处审核,学校统一研究、审批。各院(系)报送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应予严格控制。
第五章补助办法
第十三条经济困难学生采取校、系两级补助制度。
第十四条特困生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第十五条学校补助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生处组织实施。补助金额一次在1000元以上或补助一名学生一次在300元以上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院(系)用于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由学生处统一预算、划拨。
第十七条院(系)在使用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总额控制数内,实际用于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余下部分可作为学生开展活动的经费,但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
第十八条院(系)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支出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一次支出数额超过500元或一名学生补助200元以上的需经院(系)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六章补助程序
第十九条困难补助经费使用要有专人经办,经办人更换时必须交接账目等材料。主管领导要认真审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困难补助经费审批表每单每人不超过100元,必须如实填写支出原因。
第二十一条补助经费审批程序
1、院(系):(1)个人申请;(2)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3)院(系)党政办公会研究或专人审批;(4)经办人开出领款单;(5)申请人到财务处领款;(6)院(系)记账。
2、学校:(1)个人申请;(2)院(系)签署意见;(3)学生处研究审批;(4)经办人开出领款单;(5)申请人到财务处领款。
第二十二条申请困难补助报告、活动经费支出凭证等要一并附在审批表存根后,以备检查核对。
第二十三条学生处定期检查通报各院(系)补助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学生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审计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淮阴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高学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