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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19-10-09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教财部[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各单位、部门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生资助机构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与以需求定岗相结合。

1.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和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需求,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初,各用人单位向学生资助机构申报,学生处调配审批。

2.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设岗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分为:行政助理、教务助理、学工助理、科研助理、网络维护和后勤服务等。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机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机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发布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机构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和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信息。临时岗位随时发布信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筹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每年按全日制在校生数4-7元/生·月标准,从教育事业拨款中提取(全年按12月计算)的经费;当年实际收取的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募捐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报酬。

第五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分按月和按小时计酬两种方式。固定岗位采取按月计酬形式,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淮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采取按小时计酬形式,酬金标准参照淮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淮安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机构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资助机构。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机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二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机构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三十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被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机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机构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在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机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  勤工助学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机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机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五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机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送交学生资助机构。学生资助机构据此发放劳动报酬。可采用打入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机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淮师办[2007]20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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