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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9-10-09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淮师办〔2018〕181号)

第一章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须由校、院两级成立评选委员会,实行集体评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  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专升本学生第1年不具有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国家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学年内各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须在同年级同专业10%以内,且参评年度无补考和重修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含)以上表彰

    (六)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推荐:

    1. 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或市级创新创业竞赛一等奖者。

    2. 在核心(含)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3. 获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 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助困、择优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专升本学生第1年不具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满足学校优秀奖学金条件,申请学年内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以内且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前30%的学生,但达到前5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供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审议。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和全国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国家、省、市(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为省、市(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六)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助困原则。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在全日制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军烈属子女、孤残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候选名额。学校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国家奖学金向办学水平较高、有师范专业的学院适当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向有师范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确保符合推荐的学生获得奖励资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秋季开学,符合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评,确定推荐候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候选名单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评选。

    (四)国家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选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励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党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均需与学校签定“自律承诺书”,并在该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奖励资助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国家奖助学金奖助资格,追缴已发国家奖助资金。获奖励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奖助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国家奖助资金。追缴的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其他特别优秀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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